1.1.1 凡是中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1.2.1 顺丰航空不予承运的物品
(1)顺丰航空禁止收运活体蛇类动物。
(2)顺丰航空不承运邮政企业专营范围内的信件及国家机关公文。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承运,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托运限制运输物 品,托运人必须提供公安、工商、检验检疫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证明文件。如:
珍贵文物运输限制;
鸦片、海洛因、吗啡等烟草毒品运输限制;
罂粟壳运送限制;
麻醉药品国内运输限制;
金属矿砂类运输限制;
炸药类等作战军火和作战物资运输限制;
木材运输限制;
烟草运输限制;
濒危动、植物运输限制;
政府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1.3.1 货物声明价值限制
(1) 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200 万人民币 或其等值货币。
(2) 每一份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超过200万人民币或其等值货币,按照以下规定 处理:
(a) 托运人分批托运货物,用几份货运单托运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托运人承担。
(b) 货物声明价值超过 200 万人民币或其等值货币,经地面保障服务部批准后,可以使用一份货运单托运货物。
(3) 每架航空器的货物声明价值限额为 2000 万人民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价值限额的,应当事先做出安排并经顺丰航空同意。
1.3.2 航线限制
(1) 选择航线时,需要确认航线各航段所使用的机型。应考虑货物的体积、重量及性质等因素,以确保货物可装载在各航段的机型上。
(2) 收货人所在地无机场时,目的站机场应尽可能选择在距收货人所在地最近的机场。
1.3.3 机型的限制
特种货物的装载可能会受到机型货舱条件的限制,例如:活体动物只能装载在某些机型的规定货舱内等。
1.3.4 其他限制因素
(1) 特种货物,如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等,需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顺丰航空手册相关要求,并应考虑到有关机场,航站的保障能力,气候条件,目的站机场海关工作时间及当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等限制性因素。
(2) 顺丰航空承运危险品,需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规则》以及顺丰航空《危险品运输手册》。
(3) 除非另有协议,顺丰航空不办理“货款到付” (COD—Cash on Delivery )业务。
(4) 联运货物,需符合IATA联运货物运输要求。除应满足上述条款和国际航协相关收运和操作要求外,还须符合参与联运的承运人及其所属国家的差异化要求。收运联运货物时,需确保各续程承运人与顺丰航空签订联运协议。
客户向货站提前进行货物价值声明,涉及委托的单票货物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经货站同意后与客户确认操作方案,方可提供相关操作服务,对于操作保障方案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条件时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操作服务。